作者: 时间:2018-08-30 14:29:18 点击:次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本科年级每个学生行政班级设一名班主任。
第二条 班主任在院党委、行政的直接领导和指导下,对班级学生实行专业学习指导、思想政治教育、班级管理等工作。
第三条 院党委、行政要加强对班主任工作的管理和指导,不断完善班主任队伍管理机制,加强业务指导,同时促进和完善班主任队伍建设。
第四条 院党委、行政要高度重视班主任工作,为班主任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支持,关心班主任的思想、业务进步和生活。要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召开班主任工作例会,听取班主任的意见和建议。班主任要积极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务,并履行班主任职责。
第五条 青年教师必须担任过班主任工作,经考核合格方能晋升高一级职称。
第二章 任职条件和任免程序
第六条 担任班主任工作的教师必须是我院在职教师。班主任聘任原则上按照专业对口的原则,并参考各学年所任课程决定。
第七条 担任班主任工作的教师必须忠诚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,有良好的师德,具备责任心、爱心、耐心和细心,具有一定的教学(或实验)实践经验,较高的专业素养,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专业指导能力,身心健康。
第八条 班主任聘期原则上为2年,鼓励带满一届。如教师有工作调整、疾病、外地进修一年以上等原因,由院党委、行政协商进行调整。
第九条 班主任聘任一般由发布岗位信息、个人自愿报名、学生工作小组讨论、报学院党委审核通过、通知任职等流程组成。特殊情况下也可直接寻找和确定合适人选担任。
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经组织查实,予以解聘。
1. 不履行工作职责或由于工作责任心不强以致学生意见较大,经调查核实不适宜从事班主任工作;
2. 因个人原因造成较大事故或不良影响的,经调查核实不适宜继续从事班主任工作;
3. 学年考核不合格。
第三章 工作职责
第十一条 主动指导班级学生的专业学习,及时了解学生的学习动态,做好学生的职业生涯规划指导,促进良好班风、学风的形成。
第十二条 定期组织座谈、交流与指导活动,原则上要求每个月至少组织一次活动,每个学期至少组织两次主题活动。每次活动要做好详细的记录,同时由班级联系人做好相关的宣传报道工作。
第十三条 积极指导班级学生的选课和专业学习,解答专业疑惑,加强学生的专业基础理论、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学习和训练,并不断拓宽知识面。
第十四条 结合专业特点,积极引导学生开展学术科研活动,认真指导或动员学生参加“挑战杯”、“互联网+”、“创青春”、“计算机设计大赛”等重大赛事。
第十五条 结合自己的教学、科研工作,鼓励学生组成学习小组,积极参加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、科研立项和开放实验项目等,并指导学习小组在专业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或宣传推广项目成果。
第十六条 引导、鼓励班级学生积极参加校园文化活动及专业、社会实践活动,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各级团组织、学生会及学生社团。
第十七条 关心学生的身心健康,及时处理班级中的突发事件并及时上报。对班级特殊群体开展有针对性的分类教育和指导,关心经济困难、学业困难、患有心理障碍学生的学习和生活。协助辅导员做好后进生转化工作。
第十八条 经常听取学生对学生指导服务、教学管理工作等方面的意见和要求,关注学生思想动态,及时向学院反映,做好学生与学院的沟通工作。
第十九条 参加所带班级学生班会和团日活动,对本班学生的入党、评优、奖助和处分等发表自己的意见。
第二十条 协助辅导员工作,做好学生请、销假等学生事务管理,完成学院交办的其他学生方面的工作。
第二十一条 及时做好工作记录,工作记录将作为班主任年度工作考核重要依据。
第四章 班主任培训及工作交流
第二十二条 学校组织的班主任工作培训活动,班主任不得无故缺席。学院根据实际情况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班主任培训活动。
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班主任工作经验交流机制,定期举办班主任工作研讨会、班主任工作交流会,积极搭建班主任工作交流平台。
第五章 考核、待遇、奖惩
第二十四条 担任班主任工作的教师其年度考核由院党委、行政结合其班主任工作的业绩进行。
第二十五条 学校每学年开展一次“优秀班主任”评选活动,对工作积极并取得优异成绩的班主任给予表彰、奖励。
第二十六条 班主任工作量或津贴按学校、学院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二十七条 符合任职条件的青年教师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班主任工作的,或担任班主任工作期间因不履行工作职责被解聘班主任职务的,其师德考核评定为不合格,年度考核评定为不称职。
第六章 附则
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从2018年9月1日起实施,由华中师范大学教育信息技术学院负责解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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